2008年2月,本所为上海大型国企——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发行人民币25亿短期融资券提供法律服务。在此之前,本所专业律师还为上海华谊(集团)公司8亿元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了高效优质服务,该次债券发行成为国内第一支采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浮动基准的浮动利率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