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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家积极建言香港终审法院首次主动报请全国人大释法

2011年6月8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以3∶2多数,就一家美国公司诉刚果(金)及中铁公司案(下称“刚果(金)案”)作出判决,决定就香港特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涉及的与“外交事务”有关的4个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这是香港回归近14年来,特区终审法院第一次启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在香港特区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作为香港司法史上的首个由终审法院主动提请释法的案例,刚果(金)案的意义和深远影响足以使之载入史册。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就此事表示,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决定就美国FG公司诉刚果(金)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履行基本法规定的义务,对于全面落实“一国两制”、完整实施基本法有积极意义。“我们认为,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按照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提请释法,是履行基本法规定的义务,对于全面落实“一国两制”、完整实施基本法有积极意义。”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本教授,就该案长期关注,多方位参与。通过撰写论文为此案的审理建言献策,通过向九三学社中央寄交信息建言书,她的合作人上海大学教授徐静琳通过在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并接受记者采访,对此案的审理起到了很关键的理论建言和指导作用,为该案的顺利解决作出很大贡献,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赞扬。